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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揭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哪些能“躲”过税前扣除的“雷区”?
来源:鼎泰财务 时间:2025-03-27 10:52:53浏览次数:次
经营性罚款属于民事关系,即市场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罚款、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这些并非来自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是源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即与其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行政性罚款属于行政、刑事关系产生的处罚,为表惩戒,一律不能税前扣除。刑事上,犯罪判处的罚金,不能税前扣除;行政上,税务罚款、交通罚款,环保罚款等等,不可税前扣除,应按规定纳税调增。 按照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可将滞纳金分为税收滞纳金和非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非税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如社保加收的社保滞纳金、土地部门加收的土地使用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按实际规定纳税调增: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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