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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出口退税新规之下,企业如何合规
来源:鼎泰财务 时间:2025-09-09 17:07:17浏览次数:次
2025年出口退税新规定
2025年8月1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一项重大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退税或免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将可能面临按内销征税的处理。
一、政策的变革
1. 申报期限缩短
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出口企业需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内完成退(免)税申报并提交收汇凭证。跨境服务同样适用此新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需完成申报。
这意味着原三年的申报周期被压缩至一年左右,企业必须在出口次年 4 月 30 日前 “双完成”:申报退免税 + 提交收汇凭证。逾期 36 个月未申报将视同内销征税,且36 个月期限从报关出口之日起算,而非申报期结束日。
2. 责任式监管
《条例》第五十条明确: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出口货物境内发货人承担增值税补缴责任(原 “25% 企业所得税” 表述有误)。
国家税务总局《2025 年第 17 号公告》进一步要求,代理出口需同步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未报送的由代理企业承担企业所得税补缴责任。
二、新规之下企业有何风险
历史报关单“暴雷”风险。2023年及以后出口的货物,虽然确认了收入,但没有做退税或者免税处理,(2024年,2025年税务端重点比对 了收入确认,前面 已提到)在新规实施时可能已接近或超过36个月期限。若未及时处理,将直接面临补税要求。
放弃免税权的长期枷锁。若企业选择放弃免税,需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到税务机关备案,且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这里的36个月是实际月份,非自然年度。如2025年1月放弃免税,禁令将持续至2028年1月。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退税资格丧失。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即便是善意取得,也需重新获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才可获准退税,若有此种情况,尽早取得专用 发票。
退货与销售折让引发补税连锁反应。新规明确规定,若出口货物发生销售折让或退回,企业需补缴已退税款。值得一提的是,销售折让与质量扣款是两码事,这对企业退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三、新规之下企业如何自救
全面自查,分类处置历史遗留报关单。
立即梳理2023年1月1日以来所有出口报关单,建立动态跟踪台账。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理:能退税的,尽快申报!抓住最后的机会窗口,优先处理接近36个月期限的报关单。无法退税但符合免税条件的,立即补办免税申报!避免逾期导致被动补税。既不能退税也不能免税的,主动按内销申报补税!这是降低未来滞纳金和罚款的关键。
评估退免税选择,慎用放弃免税权。
企业在决定是否放弃免税时,需谨慎评估36个月的影响周期。放弃免税权需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并在36个月内受约束。
优化单证与收汇管理流程。
提前准备报关单、收汇凭证,建立单证收集预警机制。新规要求出口企业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退(免)税申报并提交收汇凭证,企业需加快单证收集和外汇回款流程。
!合规建议!
全链条重构出口业务财税流程。重新梳理出口业务链条,在合同签订、报关出口、收汇结算等关键节点设置税务合规审核点。确保每笔出口业务从发生时就明确适用政策——退税、免税还是征税。
强化供应商发票风险管理。建立供应商发票合规筛查机制,对新供应商进行开票资质审查,对现有供应商定期评估。取得发票时验证货物、发票、资金流的一致性,避免取得虚开发票导致无法退税。
完善退货与折让应对机制。建立出口货物质量跟踪和客户反馈系统,提前预警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出相应的应对。
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全面推广,税务机关将实现对企业出口数据的全方位监管。那些曾被遗忘在档案室中的报关单,也将在大数据的比对下无所遁形。 2025年仅剩四个月时间,这将成为出口企业提前掌握政策动态、按照要求做好应对准备、规避潜在风险的关键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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