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6 月 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 103 号令),明确自 2025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此次新政围绕登记管理、征收方式、税收优惠及风险防控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以下为核心内容梳理: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的核心变化
1. 细化登记规则,明确管辖与经营场所要求
- 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需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经营的平台内经营者,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
- 住所与经营场所:
- 可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登记 1 个或多个实体经营场所;跨辖区经营需另行设立个体户。
- 纯网络经营者可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2. 优化登记服务,便利跨区迁移与对外投资
- 跨区迁移:登记机关需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简化迁移流程。
- 对外投资:个体工商户投资或参股企业时,应以经营者个人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3. 健全退出机制,规范注销与另册管理
- 注销限制:若个体户正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有未执行完毕的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得申请注销。
- 另册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 2 年未移出的个体户,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特别标注并公示,不再纳入常规统计和登记管理。
二、个体户必知: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核心差异
2023 年起,税务部门逐步推进个体户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两者核心区别如下:
对比项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增值税月销≤10 万(季≤30 万)免税,操作简单月销≤10 万(季≤30 万)仍免税,但需规范记账;开专票需缴税个税税率 0.5%-1.5%,税负低按 5%-35% 阶梯税率,但年收入 200 万以内部分可减半征收发票要求可凭收据、白条入账必须凭发票入账,否则可能被系统预警
三、开票与经营的关键合规要求
新政下,个体户开票及经营需满足以下细节,避免被列入稽查重点:
- 真实地址与经营场所:
集中在税收洼地注册、无实际经营的个体户将成稽查重点,利用洼地恶意避税属严查范围。
- 合理商业目的:
个体户设立需符合经营需求及集团战略,避免仅为 “开票” 而设立,需融入产业价值链。
- 完整业务证据链:
如咨询费发票需附专家资质、项目计划、成果报告等;业务需与企业经营直接相关。
- 真实资金流与合同:
需有公对公转账记录,避免资金回流;合同需明确事项、时间、流程等细节,不可简单 “一页纸”。
- 合理定价:
与关联方交易定价需合理,价格过高或过低可能被认定为 “转移利润”。
四、2025 年个体户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1. 增值税优惠
- 免税额度:月销≤10 万(季≤30 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仅普票享受,专票需缴税)。
- 征收率减免:3% 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 1% 征收(含预缴),执行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特殊免税:金融机构向个体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融资担保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有效)。
2. 附加税费优惠
- “六税两费” 减征: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等 “六税两费” 可在 50% 幅度内减征,与其他优惠可叠加,执行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印花税免税: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等机构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个人与电商经营者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3.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减半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2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不区分核定 / 查账征收,预缴即可享受),执行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 =(200 万以内部分应纳税额 - 其他政策减免额 ×200 万以内部分占比)×(1-50%)
4. 增值税专票开具权限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可自愿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自行开具后,税务机关不再代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五、常见涉税风险与自查要点
1. 建账要求与法律责任
- 需建复式账的情形(满足其一):
注册资金≥20 万;月销 / 营业额:货物生产≥6 万、批发 / 零售≥8 万、应税劳务≥4 万;或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需建简易账的情形(满足其一):
10 万 < 注册资金 < 20 万;月销 / 营业额:货物生产 3 万 - 6 万、批发 / 零售 4 万 - 8 万、应税劳务 1.5 万 - 4 万;或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未按规定建账:税务机关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 - 1 万元罚款。
2. 增值税与个税风险点
- 增值税风险:
隐瞒收入(如现金收入、未开票收入)、虚开发票、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违规抵扣进项税等。
- 个税风险:
收入与非经营所得混淆、虚列成本、扣除业主本人工资、未代扣代缴应税收入个税等。
3. 工商年检要求
- 时间:每年 1 月 1 日 - 6 月 30 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 责任:未按时报送可处 200 元罚款并标记经营异常;报告虚假且逾期未改的,处 200 元 - 500 元罚款。
六、税务预警的 3 种解决方法
若系统提示 “成本费用与发票不符”,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 据实申报:按真实支出填报并备注 “据实申报”(建议后续规范拿票,避免频繁使用)。
- 解释历史问题:说明 “此前核定征收习惯用收据,现已整改”(真实合理支出通常不深究)。
- 升级或注销:长期经营的可升级为企业;问题较多的可注销重开(需先清税)。
总结
此次新政进一步规范了个体户的登记、经营及税收管理,个体户需重点关注 7 月 15 日起实施的登记规则调整,主动适应查账征收要求,规范开票与记账,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同时规避建账、申报等环节的风险,确保合规经营。